台湾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户政事务所不让她们登记结婚而提告,上诉请求户政机关直接登记结婚。原审法院驳回,两女提起上诉,台湾“最高行政法院”8日宣判,驳回上诉,全案定案。 法院指出,两人为女性,尚无申请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请求权,且主管机关尚未依据“释宪”结果修正法律,修法的2年期限也尚未届满,户政机关无法依照“释宪”精神直接同意登记。 全案缘于2013年8月1日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号召30对同性伴侣至户政单位登记结婚被拒后,其中3对同性伴侣不服,打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014年4月陆续开庭审理。 2014年8月伴侣盟律师团代理祁家威声请“释宪”后,这三个案子均一度暂停诉讼,等待大法官“释宪”结果。 台湾大法官去年5月24日做出释字748号“违宪”解释,现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机关在宣告二年内须修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是续行诉讼程序,传唤原告方敏、林于立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区户政事务所,本案也是“释宪”出炉后,第一个开庭的同性结婚登记个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10月中旬,判决,认定原告请求户政机关直接登记结婚,为无理理由,予以驳回,全案经上诉,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并于2018年11月8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