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性恋获罪者将获赔偿 因同性恋被判处有罪、甚至获刑的人应得到平反并赔偿。德国联邦内阁已通过该法草案,接下来,联邦议院将对此正式立法。 (德国之声中文网) 德国联邦内阁周三在柏林通过了该项法律草案,联邦司法部长马斯(Heiko Maas)对此评论道:“对因同性恋而被告上法庭的人进行平反,早已势在必行。”下一步,将把这一草案交给联邦议院讨论通过。他说,只因他们爱上同性,或因为他们的性取向,而受到国家的制裁、惩罚或者歧视——用今天的眼光看,旧的相关判决“非常不公正”。 这项法律草案是马斯去年秋季提交的,它旨在取消1945年5月8日后联邦德国因同性恋行为作出的所有判决。但例外是,与儿童的同性恋行为以及强迫下的同性恋、逼迫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同性恋行为。 仍健在的当年受害者将得到赔偿。该法律草案还规定从联邦预算中拨款,为每个解除判决的人一次性赔偿3000欧元,如果遭到监禁,每一监禁年再加1500欧元。对同性恋个案进行调查的“基尔施菲尔德联邦基金会”也每年得到50万欧元的联邦拨款。 德国联邦反对歧视局称赞此举是为受害者找回了公正,并指出,现在轮到联邦议院将该草案变为法律。 男性同性恋在1994年之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相关的刑法第1969条曾作过弱化的改动,改动前据称有大约5万男性受到判决,有人甚至获刑多年。同性恋条款弱化后也仍有3500人获刑。 联邦德国的刑法中沿用了纳粹德国的第175条款。纳粹德国则是继承了之前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刑法,并于1935年对该同性恋条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理。1994年联邦德国取消了同性恋触犯法律的条款。东德则更早些,相关条款于1968年被取消。 来源:同性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