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爱天空报道:今日BBC中文网记者报道北京一对女同性情侣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遭拒后,2月26日,广州一对女同性情侣也受到同样的待遇。因为根据现行《婚姻法》,仅允许异性建立婚姻关系。所以,大量同性恋者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前日,更有百余位同性恋的父母致信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尽早修改《婚姻法》,实现同性恋情侣的婚姻权利。(2月27日新民晚报) 在封建社会,同性恋者几乎在全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伦理和法律的双重批判,因为当时性对社会关系结构的形成和社会身份秩序的维护起着关键作用,而同性恋明显违背了生存与繁衍的原则。因此,传统的家庭法认为唯有异性之间才能组成家庭,同性被排斥在家庭法制之外。 在现代社会,婚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情感维系和生活互助两个方面,而异性婚姻之外的技术生育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统一关系。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非传统家庭关系的数量和类型大量增加。随着科学尤其是医学、心理学的不断发展,人类更加客观的认识了同性恋现象。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在1992年不再把同性恋视为一种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我国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在其2001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也不把同性恋者视为精神病人。 可以说,是性和婚姻的社会变迁为同性恋提供了道德辩护的可能。这个道德基础就是社会和个人共同拥有的最高价值目标——个人和社会都必须兼顾的生存和全面发展,而且必须承认,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由此,一些国家已将法律赋予传统婚姻的效力不同程度地延伸适用到同性结合者。当然,由于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不同,同性配偶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主要有登记伙伴、民事结合、同性婚姻等类型;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作出了如下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 近年来,我国的同性恋现象逐渐成为一个不容漠视的社会问题,有调查显示,我国同性恋人数可能高达数千万。但是,由于受封建思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性婚姻法律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我国针对同性恋人群的权利保护几乎一片空白,同性结合者的生存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并且,在当今全球化社会,各国公民的流动规模和频度都很大,尽管同性结合者在全球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量却不可忽视。 随着外国对同性结合的立法进展,我国法院即面临着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如:是否承认外国同性结合者有权收养我国的儿童,同性结合者相互之间是否有继承的权利,等等。尽管我国法院可以采取公共秩序保留这个武器,但这并非可以毫无疑问地适用于所有个案。 在现代社会,私域内部的行动是否道德的问题,并不是国家进行强制控制的对象,决不能将道德价值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等而视之。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障目的在于在维护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基本权利的最大实现。 家庭制度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以往许多既有法律体系中父权、夫权为先的规范已受到男女平等理念的冲击而逐步废弃。考察历史上和近现代对同性恋现象的法律政策史,赋予同性恋结合的权利,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是大势所趋。 所以,我国当前对同性恋立法的利弊以及可行性是可以进行未雨绸缪式的考虑的。如:明确同性恋者享有隐私权及人格不受歧视的权利,将现行刑法中的“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明确同性结合的法律地位甚至将其上升到同异性结婚同等的地位等。返回同爱天空首页>>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同爱天空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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