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高等法院在6月25日就同性配偶权利相关的一个案件作出裁决,裁决认为同性配偶有权以家庭成员的名义共同入住政府兴建的居屋。在本案中,一对男同性伴侣已在英国合法结婚,其中一人在香港购置了房屋委员会兴建和管理的一套居屋,但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入住的申请被房委会拒绝,房委会认为异性婚姻配偶才符合申请条件,这对同性配偶为此提出司法复核。高等法院的法官判决指出,房委会将同性伴侣排斥于居屋政策中“家庭成员”和“配偶”的定义之外,拒绝让同性伴侣以“加名”形式成为家庭成员一同入住, 并且拒绝在未补地价的情况下让同性伴侣的一方转让居屋单位业权给对方,房委会的政策构成性倾向歧视。 本案的同性伴侣是吴翰林、李亦豪,吴翰林在去年12月去世,之后李亦豪(图2-左)继续进行这一诉讼。这对伴侣提出的另一桩司法复核案件在去年9月也在高等法院胜诉,当时高等法院裁定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一样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审核员:新闻编辑部-Robin 来源:一同看风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