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香港的高等法院裁决废除了4条仅仅针对男性同性性行为的刑事犯罪条文,对另外3个条文则裁决作出补救解释。被裁决违宪并被废除的4个条文,是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的第118G、118H、118J和118K条,这4条的原有内容分别是关于促使他人作出男男性行为、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以及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法官裁决认为,这4条内容都只针对男同性恋者或男男同性行为,而对于异性恋者或异性性行为以及女女性行为,却没有同样的定罪条文,是对男同的歧视,违反《基本法》的25条和《人权法》第22条的平等保障精神。 本案是由反歧视人士提请司法覆核,而应诉的港府律政司,也对这4条被指歧视和违宪表示没有异议。 另外,对于《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另外3条,第118C、118I及141(c)条,涉及与未成年男性、或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男性的性行为的定罪,法官裁决对这3条作出补救性的解释或修改,包括,把刑期减少到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罪行同等,并把条文中的“男子”、“男童”等词语改为不指定性别的表述。 香港在1991年就已废除对成年同性之间自愿性行为的定罪。上述仅针对某些男同性行为的犯罪条文,是多年前的遗留,因港府迟迟没有对这些条文采取行动,反歧视团体才诉诸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