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在联合国,中国对人权理事会LGBT反歧视建议的答复:“接受并已执行” 中国在2018年11月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定期的国别人权审议(第三轮),在审议期间,一些国家向中国提出了包括同性恋或LGBT反歧视在内的人权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中国代表团在本周对这些意见建议作出了正式答复,据联合国公布的报告,中国的答复之中也包括与同性恋或LGBT权利相关的内容,例如有的国家建议说:“在一年内通过立法,禁止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中国对这些LGBT相关意见(共有6条)的答复都是:“接受并已经执行”。具体内容如下(原文见图): (序号为审议报告中所列的每一条意见建议的序号,国名为提出该条意见建议的国家) 28.83 通过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并明确界定其涵盖范围,确保妇女、女童和所有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个人充分享有人权(瑞典); (中国的答复)28.83. 接受并已经执行。 28.86 采取措施,包括公共政策或法律,确保人人享有不受任何歧视的权利,包括不因性取向、宗教或族裔遭受歧视(墨西哥); (中国的答复)28.86. 接受并已经执行。 28.87 加强国家立法和公共政策以打击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智利); (中国的答复)28.87. 接受并已经执行。 (中国的答复)28.88. 接受并已经执行。 28.89 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阿根廷); (中国的答复)28.89. 接受并已经执行。 28.90 在一年内通过立法,禁止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规定政府有积极义务促进基于这些理由的平等(荷兰); (中国的答复)28.90. 接受并已经执行。 根据报告,中国对各种意见建议的答复包括“接受”、“接受并正在执行”、“接受并已经执行”和“拒绝”等。如果按照中国的答复所言,中国是“接受”并“已经开始”或“已经完成”禁止性倾向歧视的立法。 在本轮关于中国的人权情况的普遍定期审议(UPR)期间,中国按要求在2018年11月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国家报告中,只有一处提到性倾向(在关于香港的部分,提到“香港特区政府继续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另外,在人权理事会的工作组报告中的“受审议国的陈述”和“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部分,也看不到中国的陈述或回应之中提到性倾向(性取向)、同性恋或LGBT,虽然据报道中国代表在2018年11月6日审议过程中、在与各国互动对话时回应过同性恋权利问题。 这一轮关于中国的人权理事会审议报告(工作组报告)已在去年11月9日由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只是按照报告中所列的各项意见建议,作出后续跟进的答复,作为报告的附加补充内容。 |